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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和组织公示的情况、意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轮候选房

  (一)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采取轮候配租、配售方式,轮候配租、配售操作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建设与管理局分别另行制定。

  (二)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组织选房。申请人可根据规定条件、自身需求和公布房源自行选房。申请人拒绝选房,或选房不能选定,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宅办按申请人轮候号顺序组织选房。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房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

  七、房型安排原则

  (一)申请人可按工作地或户籍地选择房源,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思明、湖里区的,允许选择其它区房源。

  (二)社会保障性住房配房按取得本市户籍人口计算配房人口。原则上按1人户配一房型,2人户及夫妻带1子女户配2房型,3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1子女户)配3房型。

  单身满35周岁的公务人员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可配2房型。

  (三)承租工作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公务人员,工作调动到其它区工作地的,可申请调换新工作地的住房。

  八、售价和租金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由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建设成本加基准地价及相关税费确定。销售价格由市保障住房办会同建设、财政、物价、国土房产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市、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承租人先按房屋市场租金标准全额支付租金。

  (三)公务人员在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期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工会予以补助房屋租金的60%,租金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单位工会按季度发放给申请人。市、区属单位公务人员的租金补助由所在单位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统一支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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