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提供申请人本单位住房分配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情况证明。
三、申请条件
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无房户;
(三)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不含住房货币化补贴)。
四、租售原则
(一)已组建家庭的公务人员及单身满35周岁的公务人员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单身未满35周岁的公务人员可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2008年7月15日前已按《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98号)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保留原轮候顺序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也可以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
五、申请程序
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身份、住房情况等在单位内公示七日。
(二)登记审核。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受理、发号、审核;属于区属单位的公务人员向所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复核。
(三)组织公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申请资格。
(四)约谈选房。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根据房源情况分批次组织选房。
(五)签订合同。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与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房屋租赁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补助合同》;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与市住宅办办理购房手续。
(六)办理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