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结合目前我市公务人员住房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对象
(一)本市市直机关、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
(二)驻厦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组织管理
(一)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下称市保障住房办)负责公务人员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和组织公示工作,并审批、确认申请对象的租房、购房资格;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本区公务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三)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选房、配售工作,并协助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购买统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的信息。
(四)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务人员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选房、配租和社会保障性住房配租(售)后房屋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协助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房产权籍登记、房产交易、拆迁安置、危房改造安置、享受房改政策、公房租赁等方面的信息。
(五)市侨务部门应协助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落实侨房安置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