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切实加强车辆购置税税源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探索车辆购置税及车辆税收税源管理新途径。省局将进一步深化车辆购置税“以票控税”工作,通过网络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系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系统与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对接,将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系统中录入的票面信息(即车辆和纳税人信息)与车辆购置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各地要深化对车辆购置税清分比对信息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信息的分析、加工和利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联动机制。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按照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思路,尝试将涉及车辆生产、销售、装潢、维修、二手车交易等企业的税收交由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征收,以强化数据比对,实现信息充分共享,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各级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公安车辆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部门建立定期的机动车辆信息交换制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密切配合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与交通部门协作,做好数据互换和联合稽查,堵塞征管漏洞。
  三、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设置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或征收窗口。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调配、充实车辆购置税征管人员,规范办税岗位设置,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流转税主管部门和法规、征管、计统、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加强对车辆购置税征管的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工作检查,建立定期的考核评比制度。各设区市局要充分发挥市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对下一级车辆购置税征管的具体业务的指导作用,以便及时传递、共享行业和车税信息,统一本地区内各县、市车辆购置税征管的具体做法和计税标准。
  四、加快车辆购置税信息化建设步伐。省局将统一开发车辆购置税税源管理系统,强化税源管理。同时,省局将为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适当增配计算机设备,提高车辆购置税管理效率。
  五、改善车辆购置税工作条件。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是国税机关面向社会的重要窗口,是服务纳税人的重要载体。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办税厅“五统一”的标准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客观需要加强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建设。各设区市局应创造条件逐步完善和解决目前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办公条件和设施等问题。设区市局办公大楼能适应车辆购置税办税的,要尽可能将车辆购置税分局纳入市局大楼统一办公、办税,也可以在汽车销售专业市场设立办税场所。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级其他直属单位的个人收入水平和公用支出水平对本级车辆购置税征管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并使其制度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