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国税发〔2008〕207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自2005年1月1日正式划转国税部门征收以来,各级国税机关在车购税机构设置、人员定岗定级、加强税收征管上做了大量且富有成效的工作,使车辆购置税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理顺,税收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征收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实现了车辆购置税收入持续增长,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各项工作稳步发展的良好局面。
据统计,2005至2007年全省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31.86亿元,其中2007年征收13.66亿元,比2004年将近翻了一番。三年来,全省车辆购置税分局在精神文明和队伍建设上获得了多项荣誉,其中吉安市局车辆购置税分局获得了中华全国总工会表彰的“工人先锋号”光荣称号,九江、新余、吉安、景德镇车辆购置税分局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省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光荣称号,另有2个车辆购置税分局被当地设区市政府授予“文明服务窗口”,1个车辆购置税分局获得设区市级“文明单位”,4个获得设区市级“巾帼文明岗”光荣称号。全省从事车辆购置税工作的干部中有1人被评为全省“优秀青年卫士”、1人被评为全省“青年岗位能手”,1人被记三等功、2人被当地设区市政府授予“十大行政服务标兵”,173人次受到各级国税机关的表彰或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但是,也有些地方由于思想重视不够,在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征管设备、业务经费保障上投入不足,税源管理、规范化建设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省局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是国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应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维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是国家整个税费改革,特别是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突破口,加强车辆购置税管理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民生改善等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际行动;是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江西国税的现实需要。各级国税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要始终将车辆购置税管理工作置于国税全盘工作中去认真筹划和组织实施。同时,要进一步关心从事车辆购置税工作的干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有序的干部成长、流动机制,促进车辆购置税管理干部与其他国税干部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