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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的通知
(吉卫发〔2008〕171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吉林省卫生厅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现将《吉林省卫生厅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卫生厅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吉林省卫生厅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卫生厅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是吉林省卫生厅发布各类信息的唯一官方网站,也是介绍、宣传、展示吉林省卫生行业对外形象的重要窗口。厅网站为www.jlws.gov.cn。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网站各类信息发布。厅直属各单位网站的信息发布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吉林省卫生厅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承担对厅网站的业务指导和网页重要内容的审定。
  第五条 厅办公室委托厅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厅网站栏目建设、内容编辑和新闻信息发布。
  第六条 厅办公室委托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厅网站的技术支撑与日常维护。
  第七条 厅网站实行厅办公室领导下的厅网站责任编辑负责制,责任编辑对网站栏目的设置和发布内容负责。

第三章 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

  第八条 厅网站信息来源为媒体公开的报道、厅新闻宣传中心采编的信息、各级卫生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各单位报送的信息。
  第九条 网站设有省内新闻、国内新闻、热点专题、疫情通报、机关文件、人事管理、审批公示等固定栏目,以及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设置专题栏目。
  第十条 下列信息禁止在厅网站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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