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省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 和第7项。将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修改为“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应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办理退税” 。将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项目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302号 2008年11月1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年度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