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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

  二、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决定》活动,努力营造建设法治政府的浓厚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深入学习、宣传《决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一方面,强化对《决定》的学习和培训。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专门制定本地、本系统法律法规学习计划,将《决定》列入干部培训教程,定期组织学习,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加强《决定》的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决定》,讲解《决定》的主要内容,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丽水电视台、丽水日报、市信息中心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决定》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决定》、执行《决定》和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环境,着力形成学习《决定》精神、建设法治政府的浓厚氛围。
  三、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继续深化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开展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和登记、备案等各项管理工作。抓紧制订贯彻落实《决定》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各项行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履行执法告知、说明理由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倾向,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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