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关于丽水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8〕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制定的《丽水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丽水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矿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现就创建绿色矿山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矿山企业为主体,以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最大化、环境影响最小化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
(一)矿山企业证照齐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涉及林地的,具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手续。
(二)具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
(三)年开采规模:露天开采6万吨以上,地下开采1万吨以上。
(四)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三年内没有受到与矿业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无因矿山企业主观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
三、绿色矿山创建标准
(一)资源利用集约化。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丽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矿山开采加工布局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