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护林巡查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村要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和其他专(兼)职护林员进行有效整合,进一步健全护林巡查队伍,其职责从日常管护转为防火和管护并兼。通过适当增加管护人员工资待遇,把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一并管护起来。原则上,每个自然村至少选配1名以上护林巡查员,其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或按管护的山林面积进行核定。各乡镇(街道)要制定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考核办法,实行绩效挂钩奖惩管理,对管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要扣除工资奖金;对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撤换。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要深入实施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巩固提高建设成果,推广运用火险等级预测预报、远程视频监控、计算机网络传输、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全面提高森林消防的科技含量。加强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市本级建立1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300人以上可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各县(市、区)建立1座以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100人以上可同时使用的扑火装备。加强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在林场、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田边林缘及其它重要设施周围,要按标准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新建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保障森林消防经费。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森林消防投入机制,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森林消防建设项目投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经费(含工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森林消防职责任务适当增加武警森林消防队财政投入预算,并与森林消防绩效挂钩,依据同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对其参战能力的考核评价分档增拨;乡村护林巡查员建设管理经费,从县级公共财政预算和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中列支;国有林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助;市、县(市、区)财政建立“扑火人员伤残医疗保障基金”专户,专项用于扑火受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用补助。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同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保证防火物资供应、火灾扑救等费用支出。
四、强化管理,依法推进森林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