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意见
(丽政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森林消防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森林消防综合防控能力,维护生态林业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森林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丽水作为重点林区、典型山区,是我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做好森林消防工作,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工作方针,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保障,齐抓共管,突出抓好主动预防,积极开展科学扑救,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落实责任、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壮大队伍、加大投入、增强保障,全面提升森林火灾科学防控水平,做到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1‰、发生率低于25次/10万公顷,建立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森林消防工作机制
(三)全面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权责划分原则,全面实行森林消防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建立起责任明晰、反应迅速、政令畅通、协调有序的森林消防组织领导体系,全面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能力。市、县(市、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林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指挥,政府办、人武部负责人任副指挥,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乡(镇)和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指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人武部负责人任副指挥,各有关单位和村委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并实行分片负责制,强化基层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