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08]43号)
各市财政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2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与省直农口有关部门协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2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和地方各级要以现代农业资金为引导,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将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农民和社会各渠道资金投入现代农业。
第四条 现代农业资金安排要紧紧围绕全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合区域布局,以支持优势产业发展为主线,以优势区域为实施重点,通过对关键环节集中投入,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五条 按照“财政综合协调、部门牵头实施、地方具体落实”的原则,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农口部门负责使用管理现代农业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农口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 主导产业和优势区域选择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增加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和增强竞争优势等因素,确定年度重点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同时,结合农产品生产经营涉及面较广、关联度较高、支持关键环节相似、资金整合基础较好以及提高组织实施效率等因素,确定主导产业的发展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