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印制单位因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已印制财政票据损毁、丢失的,相应经济损失由印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 财政票据印制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监制章专人管理制度,保障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印制单位被撤销财政票据印制资格,应当及时将财政票据监制章缴回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未经省财政厅批准,财政票据印制单位不得擅自转让财政票据印制权。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印制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的财政票据送达通知,将财政票据及时送至省、市财政部门。
第四章 财政票据领购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购新”制度。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为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法人单位。
第十五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票据。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凭证领购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需提交领购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领购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用于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二) 领购罚没票据,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委托银行代收罚没收入的,执罚单位应提交与银行签署并由财政部门认可的《代收罚没收入协议书》;
(三) 领购捐赠票据,提交批准机构的文件及有关捐赠收入管理使用等章程性文件;
(四) 领购医疗票据,提交同级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非营利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