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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发行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时使用。

  (二)罚没票据,适用于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罚款或没收财物时使用。

  (三)捐赠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接受捐赠(款、物)时使用。

  (四)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取得收入时使用。

  (五)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时使用。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生资金往来结算业务时使用。具体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上下级之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仅作为收款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到款项凭证,不得作为报销凭据。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内容、规格、联次、印色、监制章以及防伪措施等,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第七条 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第三章 财政票据印制

  第八条 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财政票据套印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内容、字体、印色和套印位置等,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确定。

  财政票据采用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防伪标志。防伪标志由省财政厅定期更换。

  第九条 财政票据印制单位,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确定。财政票据印制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单》和规定的规格、样式、内容等,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印制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保障财政票据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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