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08〕54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维护非税收入征管秩序,实现“以票管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组织和政府主办的社会公益单位,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设计、印制、发放、销毁和监督管理;负责省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监督管理及稽查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计划的上报、领购管理;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稽查管理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财政票据主要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