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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

  (三)放活经营权。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四)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可自主确定林权流转方式、流转对象和流转价格,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五)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和通过林权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及对外承包、拍卖、租赁等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或因征收集体所有林地获得的补助费、补偿费等,原则上均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征用农民经营的林地,要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经营主体。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六)落实责任。通过承包、购买、租赁等形式使用集体林地的,都要签订书面合同,本着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在保障林权人权利的同时,要明确和落实经营主体在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防止水土流失等方面的责任。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合同一方或林业主管部门有权督促落实合同义务、履行合同责任;对拒不履行义务和职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二)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多种方式有序流转,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林权流转,其流转方式、基价、收入以及收入的使用、分配等必须提前向村民公示,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后,方可进行。采取各种方式流转的林地、林木,其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积极探索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实施林地、林木流转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三)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尚未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市、县 (市、区),要尽快建立起来,并按国家要求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林业投入增长机制,把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林业基础设施和荒山绿化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安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工作培训、林权争议调处、勘界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系统建设等。对财政困难的市、县(市、区),省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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