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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
(2008年9月23日 鲁发[2008]14号)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8]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发展现代林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民收入大幅提高。但是,我省部分集体林仍然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责权利不统一、林业综合效益难以充分发挥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通过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群众依法享有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务林兴林的积极性,以实现森林资源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实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贯彻落实,以此推动我省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可靠的生态支撑。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省生态省建设与再创山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优势的实际出发,以改革为动力,以改革促发展,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增加资源、提高效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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