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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8修订)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派人员到场。

  第三十九条 对羁押、服刑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或者管理;对其中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或者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条 家庭、学校和有关组织应当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羁押、服刑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对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所外执行的未成年人,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及有关组织应当组成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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