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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8修订)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处分未成年学生,或者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

  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前,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以及劳动技术和职业教育,开展心理辅导,矫治不良行为。

  专门学校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公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建设和改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场所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通风和采光条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供未成年人使用的课桌椅和床具,建有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应当至少建有一所综合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新建或者扩建城镇、居民小区,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落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出租或者转作他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投入必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寄宿制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寄宿制学校的教学、安全、卫生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父母进城务工而随父母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场所和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和对孤儿的收留抚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未成年人的学习、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以及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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