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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8修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适时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和参加文娱体育、课外活动的时间,不得任意增加未成年学生课时和学习负担。

  重大庆典、外事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性侵害等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危害时,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救护,妥善处理,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饮食安全,改善卫生条件,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饮料食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

  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消防、游泳、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不得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家访和学生家长会议制度,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反映和了解学生的情况。学生家长应当主动与学校联系,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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