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号)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于2008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8年9月28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5年8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家庭和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努力做到:
(一)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有社会责任感;
(三)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信谦虚,艰苦朴素;
(四)勤奋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
(五)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六)心理健康,有自我保护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能抵制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第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