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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施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十)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未能提供其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投诉处理机构可以会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对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公安、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投诉事项涉及工程项目属于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建议招标人暂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暂缓办理招标投标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投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被投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构可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等;

  (二)严禁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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