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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施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民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投诉处理以中文译本为准,因外文译本和中文译本差别导致的责任由投诉人承担。

  第十一条 投诉材料齐全且合法有效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当场接收并向投诉人制发《投诉材料接收单》。

  投诉内容涉及违纪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公安、检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三)对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日期为收到投诉书的日期。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监管企业的,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后将投诉事项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被投诉人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后将投诉事项通报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投诉事项涉及工程项目属于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投诉处理机构将投诉事项通报该项目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机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九)以联合体名义招标或投标的,投诉时不以联合体的名义进行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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