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投标人投诉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对异议做出书面答复。
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及时作出答复的,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及时提起投诉,投诉时限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投诉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投诉的,应当符合下列时限要求: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投诉,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十日内;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的投诉,为招标人发出该文件之日起十日内;
(三)对开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开标结束之日起十日内;
(四)投标人对评审或评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评审或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对评审或评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评审或评标结束之日起十日内;
(六)评标专家对评审或评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评审或评标结束之日起十日内。
(七)其他投诉,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
第九条 投诉人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填写《投诉登记表》。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法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其他组织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有关证明材料;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