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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施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投标人投诉前,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对异议做出书面答复。

  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及时作出答复的,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及时提起投诉,投诉时限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投诉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投诉的,应当符合下列时限要求: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投诉,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十日内;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的投诉,为招标人发出该文件之日起十日内;

  (三)对开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开标结束之日起十日内;

  (四)投标人对评审或评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评审或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

  (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对评审或评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评审或评标结束之日起十日内;

  (六)评标专家对评审或评标过程问题的投诉,为评审或评标结束之日起十日内。

  (七)其他投诉,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

  第九条 投诉人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填写《投诉登记表》。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法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其他组织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该组织有关证明材料;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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