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施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市[2008]68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签订等阶段。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别负责所监管工程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
第四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和处理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使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