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并保持完好状况。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通畅。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其他部门保障
(1)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医疗卫生救援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科研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5)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通信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及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提供通讯保障。
(7)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医务人员的伤残待遇政策。
(8)人事、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死亡的烈士认定及有关抚恤政策。
(9)环保、消防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救援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