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急救机构
根据我市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工作需求,建设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各县、市、区可依托当地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规模的急救机构。
4.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市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和市核辐射救治基地均设在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市一人民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4.4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分类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市级不少于6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建立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成员资料库,及时调整成员并更新成员信息资料,保持队伍稳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各级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综合应急救治能力。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当地一所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作为其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各级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4.5 物资储备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队伍装备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储备计划建议。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医疗救援成员单位应加强对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装备物品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定管理科室、定主管领导、定使用保管人员的责任制,做好其物品的使用和定期维护等管理工作,做好应急队伍装备物品的目录编制、装备标准和配置方案交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
4.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