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3.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应急响应行动
3.2.1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响应,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