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全部情况。
4.4.3 突发性气象灾害可能影响或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涉外、涉台有关机构进行通报。
4.5 信息发布
4.5.1 各级气象台站应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5.2 市气象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6 应急结束
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结束,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通报下级气象主管机构。
5、后期处置
5.1 总结分析
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调查分析、检测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送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本次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2 灾害评估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性气象灾害评估。跨行政区域的突发性气象灾害评估由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突发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送上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相关部门单位。突发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突发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通信系统。
6.1.2 市、县市区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保障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6.1.3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6.1.4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重要通信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