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
县、市、区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Ⅳ级启动命令后,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县、市、区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执行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突发性气象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
(4)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向县、市、区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邻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3.2 Ⅲ级
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响应启动命令后,市气象局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员和市气象局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执行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局应主动加强与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3)市气象局应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应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气象局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局应及时将本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向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邻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执行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
(8)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市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将本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3.3 Ⅱ级
省气象主管机构发布Ⅱ级启动命令后,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业务单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员和市气象局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执行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