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与气象条件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执行。
4.1.1 Ⅳ级预警: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台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
4.1.2 Ⅲ级预警: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台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Ⅲ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Ⅲ级。
4.1.3 Ⅱ级预警: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台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Ⅳ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Ⅳ级。
4.1.4 Ⅰ级预警: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台风、下击暴流、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Ⅴ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Ⅴ级。
4.2 应急预案启动
4.2.1 Ⅳ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应启动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该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气象主管机构。
4.2.2 Ⅲ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市气象局向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
4.2.3 Ⅱ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启动Ⅱ级气象灾害预警建议,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全力配合。
4.2.4 Ⅰ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Ⅰ级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向省、省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启动Ⅰ级气象灾害预警建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市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全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