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房产税: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对进行固定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采取不同比例生产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9)资源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以自然淘汰和各级差收入为征收对象。
(10)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土地面积按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10.进出口额:指报告期内开发区注册企业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以海关统计为准。高新技术产品主要包括生物技术、生命科学技术、光电技术、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材料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和其他技术产品。
11.固定资产投资:指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
12.土地开发投资:包括开发区对土地前期开发(征地或购置、拆迁等)并对土地进行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工程建设及土地平整(简称七通一平)等所完成的投资额;将生地变为熟地的过程所完成的投资额;根据统一规划对旧城区改造所进行的“七通一平”工程所完成的投资额。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
13.基本建设投资:指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的投资。包括:⑴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建计划内结转投资(包括利用基建设备材料)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⑵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⑶国有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行政单位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14.合同外资金额:指报告期内批准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合同外资金额的计算方法,按照新的《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详见《转发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字[2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