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市开发区主管部门收到本市开发区管委会报表后,填写本市开发区统计汇总表,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之前通过电子网络和纸本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时抄送同级统计局。
(四)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汇总有关报表后将数据抄送省统计局,并建立数据库,对全省开发区统计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各市开发区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市开发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五、附则
(一)开发区统计货币单位,除进、出口额和利用外资金额为万美元,其余为人民币万元,需折算时按《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二)各种报表报送时间的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其报送时间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进出口额的统计,按海关有关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四)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统计报表有效期至2010年2月。
附件:1.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2.开发区统计报表目录(略)
附件1:
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报告期内开发区所有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从生产角度说,它是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增加值之和。
2.工业增加值: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生产活动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和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