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孵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备项目实施的必要资金;(2)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且注册在孵化器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处于初创阶段;(3)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4)企业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或是高新技术开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5)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产品产业化前景较好。
(三)孵化企业毕业奖励。
孵化器每培育毕业1家企业并在市区落户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
一次性培育经费奖励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年销售收入结合上缴税金兑现(两者不重复计算):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6万元。
2.毕业后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2万元;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2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4万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6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8万元。
企业毕业标准为:(1)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并在市区注册办生产型企业;(2)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且年销售200万元以上;(3)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5)企业的领导核心已经形成,企业的法人代表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健全的劳动用工、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被评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奖励10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再奖励100万元。
四、上述补贴及奖励经费给予孵化器,由孵化器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等。
五、原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孵化器已获得国家、省、市同样政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