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每年年底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注册参训学员人数、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资金结算,下达年度全部补助资金。
(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训学校。
第五条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退役后复学的,由就读院校逐级向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复核后,按本办法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承训学校(机构)于每年4月、10月底前逐级申报至省行政主管部门。省补地区经省民政厅、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资金;其他地区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资金。
第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除外),由承训学校按月直接打入退役士兵校园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再返还,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将相应扣减。
第九条 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格率和就业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民政厅和相关省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考核结果安排承训学校下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对“双证”获取率在95%以下的学校,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予以扣减;对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就业率低于95%的学校,财政部门按取得“双证”未就业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予以扣减。
第十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承训学校应将该项资金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每年10月份对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
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11月份对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通报抽查考核结果,并将抽查考核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