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月)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经济困难地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其他地区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预测的退役士兵参训人数和省统一规定的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二)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符合复学规定的退役士兵选择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内的补助经费按此标准执行。
(三)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第四条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一)每年1月20日前,各承训学校将接收的退役士兵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省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省行政主管部门。
(二)2月15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民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民政局和承训学校,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
(三)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确认的参训人数,按年度经费的70%比例预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
(四)每年3月底、9月底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完成在训退役士兵学员人数核实工作;4月底、10月底前,各省辖市民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