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8〕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林业上的延伸拓展,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完善,是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近几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林业生产力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部分林业资源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尽合理现象依然存在。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建立适应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集体林权制度和经营机制,加快绿色江苏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两个率先”和绿色江苏建设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规范操作;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因地制宜,依法办事,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
(三)总体目标。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四)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及虽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有争议的林地和林木权属争议,争议未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五)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其他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应当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