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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的批复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的批复
(乐府函[2008]104号)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我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的请示》(乐房管字[2008]1号)收悉。为了贯彻执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到城镇低收入家庭手中,经2008年11月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1元/平方米。
  二、同意超过保障标准部分面积租金标准按市场价计收,市场租金标准为每月5元/平方米。
  三、同意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3.5元/平方米,每人保障面积标准为13平方米,每人每月发放补贴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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