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地审批阶段,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拟划拨的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拟出让的用地出具规划条件,再提交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审议。出让方案应当经会审会议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作为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凡未经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通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加强土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
要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利和交通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各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以及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应在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同级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各级监察部门加强对贯彻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