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省乡镇农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社保等问题的通知
(琼府[2008]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解决我省乡镇农口事业单位工资和社保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乡镇农口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为突破口,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乡镇农口事业单位工资和社保等问题,转换运行机制,增强发展活力,提高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精干高效原则。整合有效资源,综合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乡镇农口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政府主导原则。以市、县政府为主导,省及市、县两级政府和乡镇农口事业单位各筹措一部分资金,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3.工作激励原则。鼓励市、县大胆探索和实践,转换机制,逐步推行“以钱养事”办法,调动乡镇农口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发展活力。
4.统筹兼顾原则。综合平衡、通盘考虑,与县、乡党政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农口与其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关系,避免互相攀比,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乡镇农口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开展机构改革,是解决乡镇农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社保等问题的关键。要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琼海市进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琼办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琼海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推行“以钱养事”的做法,合并现有乡镇农口事业单位,组建综合的公益性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改革后,每一个服务中心平均配备16名财政预算管理事业编制(含1名工勤人员)。各市、县可在省编委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额内,按此标准自行确定本市、县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编制数额,再依据乡镇大小和工作任务轻重逐一核定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编制。在此基础上,根据重新核定的编制员额、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组织现有在职人员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用制,优化人员结构。未聘用人员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分流:一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足额补交单位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二是优化人员结构,严格控制工勤人员数量,对超编人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分流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