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日常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财会〔2008〕102号)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市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促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我局决定于2008年11月3日至28日对注册地址在我市宝安、龙岗和罗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分所)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事务所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是否一致等情况。请各单位积极配合组织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特别是办公场所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注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注册地址在我市宝安、龙岗和罗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分所)进行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对象和工作重点
本次检查的对象为:截止到2008年10月31日止,在我局登记的办公场所在罗湖、宝安和龙岗区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次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和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场所是否一致。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事项是否及时备案。
(三)其他须检查的内容。
二、检查工作的组织
为加强对此次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此次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会计处和罗湖、宝安和龙岗各区财政局联合组成检查小组。
三、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特区外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08年11月3日至7日)。
市财政局、罗湖、宝安和龙岗各区财政局共同召开检查工作部署会议,对此次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 检查阶段(2008年11月10日至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