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市县(区)的通报
(琼府〔2008〕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发[2006]3号)精神,经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量化考核评估,省政府决定对2008年度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市、县(区)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各9万元、二等奖获得者各7万元(其中洋浦经济开发区奖励2万元)、三等奖获得者各5万元。具体等次如下:
一等奖:五指山市、三亚市、文昌市、海口市;
二等奖:儋州市、白沙黎族自治县、澄迈县、万宁市、定安县、临高县、洋浦经济开发区;
三等奖:琼海市、昌江黎族自治县、东方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屯昌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工作,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保障水平再创佳绩。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学习先进市、县(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监督管理,健全服务网络,完善工作机制,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