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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财会〔2008〕100号)


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深圳市会计条例》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方法
  (一)考核办法分值为300分制(其中加分项200分,扣分项100分),主要包括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基础管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诚信建设;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内容。凡当年考核总分在180(含180)分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A+级; 当年综合评定在150(含150)分-180分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A级;当年综合评定在130(含130)分-150分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B级;当年综合评定在100(含100)分-130分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C级;对当年综合评定未达到100分的代理记账机构,评定为D级。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按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认真对待考核评价工作,逐项对照考核试行办法进行检查整改。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考评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四)考核评分标准见代理记账机构综合考核评分表。
  二、考核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和内部基础管理。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是否放置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3.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专职从业会计人员及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是否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4.办公场所面积、注册资本、专职从业人员、中级职称人数及收入情况是否符合相应标准;
  5.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是否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是否明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内容;
  6.代理记账机构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是否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
  (二)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
  1.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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