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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综〔2008〕53号)


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中央驻深各单位,各相关执法单位:
  根据市政府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的有关精神,我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深圳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采购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并确定了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现就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名单
  (一)广东旭通达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陈裕杰,联系电话:13602600007);
  (二)深圳市拍卖行有限公司(联系人:陈洪高,联系电话:13808803099);
  (三)深圳市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联系人:彭兆宇、蒋志明,联系电话:13802573569、13609628285);
  (四)广东华士德(深圳)拍卖行有限公司(联系人:罗惠航,联系电话:13802267615);
  (五)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有限公司(联系人:蓝映炬,联系电话:13352936668);
  (六)广东迅兴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潘秀琼,联系电话:13802550165)。
  二、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的委托主体范围
  市、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中央驻深单位等国家机关相应财物的委托拍卖必须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拍卖机构。
  三、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承担拍卖的财产范围
  (一)缉私没收的财产;
  (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罚金、罚款的财产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充抵税款、罚款的财产;
  (四)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需变卖的财产;
  (五)确认为无主物的财产;
  (六)其他应强制拍卖的财产。
  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对房地产等财产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服务期限
  本次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有效服务期限为18个月(2008年9月22日至2010年3月21日),期满后重新组织招标。
  五、委托拍卖费用标准
  市政府指定拍卖机构对深圳市、区财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中央驻深单位等国家机关委托拍卖的物品不收取委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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