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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保护生态植被的通告


  六、坚决制止乱占林地的行为。凡在天保工程禁伐区内进行勘察、采矿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应立即停止砍伐林木,生产贩运矿柱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对非法占用特种用途林地、防护林地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改变林地用途,造成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追究行事责任,并责令业主恢复破坏的森林植被。各项工程建设凡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视为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砍伐林木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一)对未经批准私自砍伐林木的,没收所砍林木或变卖所得的同时,处以砍伐林木价值3至10倍的罚款,并由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对在天保工程禁伐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水库、江边、河边等区域内砍伐林木的从重处罚。对砍伐、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支持、纵容、包庇、袒护滥砍滥伐林木,以及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受雇和帮工参与盗伐以及为盗伐人提供运输工具的,处以相当于盗伐人罚款额度50%的罚款。

  (三)在国有林区活立木上剥取树皮、砍取树枝做烧材的,处以每株10-50元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林木价值3-5倍罚款。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部门要完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县(区)、乡镇、村社生态保护工作责任制,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人。要以林业公安派出所、乡镇林业站为依托,吸收乡、村干部和责任心强的群众,组建各级管护队伍,落实管护措施,进行常年管护。

  九、对集体林划归农户个人所有或经营的林地要积极落实育林和管护措施,开展植树造林,恢复和扩大森林植被。

  十、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公安部门、水土保持部门,要严格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护林防火条例》、《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和林地林木资源的违法行为,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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