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保护生态植被的通告
(陇政发〔2008〕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有效制止各种破坏林木行为,落实生态陇南建设目标任务,根据《
森林法》、《
草原法》、《
水土保持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和保护生态植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重点生态建设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禁牧。 实行封山禁牧的范围包括:天然林区、公益林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区、自然保护区、人工造林区、生态脆弱区、草场重度退化区、飞播造林区。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非法采石、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伐林木。严禁对天然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严禁破坏性采摘种子和枝叶、剥皮、砍柴取暖、烧炭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立即停止一切破坏植被的行为。严禁在法定承包地、自留地等固定常耕地以外毁林毁草开垦种植农作物或中药材,严禁将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当作“四荒地”进行拍卖和开发。
五、严禁采挖非苗圃地树木、树根和野生植物。凡在林区、河流沿岸、公路两旁、荒山荒坡上采挖油松、华山松、白皮松、云杉、侧柏、兰草等野生树木、植物苗木的,应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责令恢复植被,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按《
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确需采挖非苗圃地树木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