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法律援助中心三年内要力争达到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专门的接待大厅,有业务用车,有电脑(开通宽带网络)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和必要的宣传器材,有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
(2)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三年内要力争达到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有专门的接待室,有必要的交通工具,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和复印机,有1部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武都区、成县、徽县、西和县力争一年内达标;礼县、文县、宕昌县力争二年内达标,康县、两当县力争三年内达标。
(3)法律援助工作站三年内达到办公用房不少于1间,有一部专用电话,有1个文件柜,有必要的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具,有法律援助各项规章制度,有工作站门牌,有受理登记和办案登记。
2、工作人员
市级法律援助中心的编制数5-10人,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学专业高等学历,其中不少于70%的人员具有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资格。县级法律援助中心的编制数3-5人,工作人员均应具有法学专业高等学历,其中不少于60%的人员具有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资格。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使用
(一)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业务需要逐年增加。市级法律援助中心每年业务经费不少于8-10万元,县级法律援助中心每年业务经费不少于3-5万元。
(二)设立独立账户或单列科目,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三)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对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工作做适当投入。
五、业务建设和援助范围
(一)援务公开,服务到位。每个法律援助中心,都要设立援务公开栏,将法律援助的性质、职责、对象、条件、范围、程序以及办公地址、电话、工作人员简介予以公示,并在本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站摆设法律援助办事指南和宣传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坚持办案原则的情况下,灵活掌握,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力争使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申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都能依法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