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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8〕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市司法局  2008年9月16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的意见和“继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以保证每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都获得法律援助为目标,围绕着规范化工作,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陇南作出贡献。

  2、工作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发展、程序规范;依法服务、注重实效;牢记宗旨、一心为民。

  二、规范化建设的范围和内容

  1、规范化建设的范围

  市、县(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监狱、劳改场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

  2、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岗位责任的规范化;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内务秩序的规范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援助行为的规范化;信息统计分析的规范化;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办公装备的规范化;业务培训的规范化;机构网络管理的规范化。

  三、机构及人员

  1、机构

  市、县(区)必须设立经本级编制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单位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律援助机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须在有司法所的镇(街)、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保证在中心镇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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