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二)经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规定不合法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三)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由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请示;
  (四)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提请行政复议机构或行政复议机关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被申请人答复理由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四)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五)行政复议结论;
  (六)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后,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行政复议决定书》有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但是,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实质内容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决定补正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示范法律文书文本格式。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承办人应将案卷材料收集和整理装订完毕,移交归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