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复议申请,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申请的请求事项是否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已作为;
  (三)被申请人不作为是否有合法依据及正当理由。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
  (二)是否已产生损害后果;
  (三)被申请人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第四章 听证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采用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制发《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听证可以在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地举行。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公开举行。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群众旁听,可以邀请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新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旁听。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以及记录人员回避,申请回避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